今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
顺序号在4001-7000号段的
申请家庭注意啦!
请在今天至11月30日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从办理正式申请到入住
要经过哪些程序?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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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1. 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申请受理时,申请家庭须通过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18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确认申请家庭“意向房源”。
2.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18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确认“意向房源”承诺书》;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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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公示
1.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本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中级法院发出申请家庭的住房、信用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中级法院在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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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房及配售
1.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及意向房源选择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意向房源选择情况、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配售手续。
3.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择期房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4.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本批次安排选房首日起730天内不得申请保障性商品房:
(1)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参加选房,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到场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选房后未在《房号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择期房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等情形;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合同、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3)在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4)在交房入住前办理退房的。
5. 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的“意向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择期房告知书》《配售通知书》。
申请家庭按顺序号依次安排选房时,申请家庭只能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18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中确认的“意向房源”的剩余房源中选房,不得选择“意向房源”外的其他房源。
(2)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住进保障性商品房后
还有这些规定需要遵守
保障性商品房使用须知
1. 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责令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2. 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并将保障性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执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下称《意见书》)。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意见书》;未提交《意见书》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 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年折旧率按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
4. 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
(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交由回购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 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被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3、4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拨付。
6. 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7. 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商品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8. 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成年的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10号)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或指定的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价。